屏東縣原住民族身體文化發展協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原住民族身體文化發展協會 (以下簡稱本會 )
( 英文名稱為pingtung indigenous peoples body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P.I.B.D.A)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建構身體文化的主體性、宣揚身體文化的意義與價值、豐富身體文化之內
涵與體系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有關身體文化之學術研究事宜。
二、有關身體文化之推廣活動事宜。
三、有關身體文化之學術出版事宜。
四、有關身體文化之國際交流事宜。
五、有關其他身體文化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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